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0年11月
更新日期:100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陳瑞基
編號:B00798
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鑑於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辦理,造成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之整體績效未能彰顯。爰擬擬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對於行政院所提修正草案,是否符合其所擬具之立法修正說明目的,與其他法律之間是否有不周延、矛盾或其他法制面的問題,本報告逐一檢視評估,並提出分析與以下建議:
一、建議落實職業傷病通報制度,應明定罰則。(本草案第18條、第42條)
二、雇主之職業災害賠償責任應與其他法律,如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一併檢討修正,避免輕重失衡或產生矛盾。(本草案第6條、第44條)
三、本草案經修正公布後將造成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條文指向錯誤問題,亟待該條例同時配合修正公布以資補救。(本草案第33條、第34條)
四、職業災害勞工資遣費或退休金請求權擇一規定,其法源依據與規範,可能錯誤,如未有錯誤但文字亦可能造成誤解問題之研析。(本草案第35條)
五、職業災害勞工認定期間因留職停薪,其勞工保險費建議應由專款繳納,以減輕該勞工停薪期間之負擔。(本草案第37條)
六、本草案修正對職業災害勞工請領傷病給付之限制,將與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不同而發生競合問題。(本草案第38條)
七、雇主未為勞工辦理勞工保險而發生職業災害,將發生主管機關依據勞工未參加勞工保險、發生職業災害、與發生職業載害後導致失能或死亡,可能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本草案第4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