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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二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0年11月 更新日期:100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郭憲鐘 編號:B00799

為防杜公務人員退休再任公職兼領雙薪,民國99年8月4日公布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明定「支領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轉任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及轉投資公司且具表決權20%以上職務,必須自再任職之日起停止支領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其禁領雙薪條款已於民國100年1月1日正式上路。該法第23條對退休再任公職,以公教人員俸額標準表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標準表所列「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之合計數額,作為停發或不停發退休俸之標準,於該次修法中已予以刪除。

依現行規定軍士官只要服役年滿20年即可領取月退休俸,據銓敘部分析現制軍職人員其支領退休俸平均年齡約「43.2」歲。 由於支領月退休俸年齡輕,致退伍除役(再)轉任公職支領雙薪情事相當普遍。本院對行政部門放任退休轉任人員領取雙薪,任令國家預算資源獨厚特定人士,未積極處理乙節,自92 年度起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即作成多項防杜兼領雙薪決議,要求行政院應針對退休再任人員支領雙薪情形進行全面清查。

「文武衡平」一直是人事行政部門多年來努力推動之目標,參照大法官釋字第四三Ο號解釋書為,「軍人負有作戰任務,對軍令服從之義務,固不能與文官等同視之,惟軍人既屬廣義之公務員,與國家之間具有公法上之職務關係,倘非關軍事指揮權與賞罰權之正當行使,軍人依法應享有之權益,自不應與其他公務員,有所差異。」 本次行政院爰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2條之1、第32條之2修正草案」函送本院審議。經審視其修正內容,爰參照本條例第32條第1項再任職務「月支待遇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限額」不停發退休俸之但書規定,佐以其再任職務支領待遇是否高或低於「退休俸及優存利息合計數額」以作為停發、不停發退休俸或優惠存款利息之準據。其修法所衍生不合理性將更甚於前,且與社會期待顯有落差,準此,爰針對本條例應修正條文提出檢討、評估與建議如下,以供本院委員提案及審議時參考:

一、軍職人員已支領退休俸,再任公職以待遇「限額」標準作為不停發退休俸標準之但書,顯已失衡平,建議刪除(建議修正第32條)

二、佐以支領「退休俸及優存利息合計數額者」作為退休再任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及轉投資公司職務,停發、不停發其退休俸或優惠存利息之準據,其衍生不合理性更甚於前(修正條文第32條之1第1項)

三、放寬特定人士退休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法人職務或轉投資事業職務不受「禁領雙薪」之規範,實不符社會期待,爰建議刪除(修正條文第32條之1第4項、第6項)

四、有鑑於贍養金亦屬服役條例所定退伍除役公法給與之一種,其再任公職或由政府捐助(贈)之法人職務或轉投資事業職務者,應停止支領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之權利 (修正條文第32條之2)

五、基於國家安全考量,對支領退休俸後赴大陸地區再任其政府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者,建議增定停止支領退休俸及優存利息之權利(建議修正第3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