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第九條、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1年4月
更新日期:101年4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趙俊祥,李郁強
編號:B00810
大學法現行條文並未規範現任校長表達無續任意願或參加續聘程序未獲通過者,得否參加新任校長遴選,實務上即有現任校長表達無續任意願或續任未通過後改參加新任校長遴選,引發其適用新任校長遴選程序所衍生有違程序公平及任期究屬新任或續任等問題;另以現行本法第15條第1項,除明定校務會議之教師代表比例外,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授權大學於組織規程定之,第33條第1項,復就學生代表比例為規定,二者規定產生扞格,行政院爰擬具「大學法第九條、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於2012年3月19日以院臺教字第1010012113號函送本院審議。
本報告經探討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大學校長遴選及學生自治等議題,引介有關外國立法例,研析相關法制問題與評估本次修正草案後,對草案提出修正建議,以供委員作為審查法案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