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
撰成日期:101年10月
更新日期:101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李郁強,趙俊祥
編號:B00841
據統計臺灣每年約有2萬名患者於到達醫院前沒有正常心跳,消防機關設置之救護車上配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在車上施予心臟電擊,可將患者之存活率從不到1%提升到5%;如果進一步在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依日本經驗顯示,患者存活率可達38%。但民眾卻常因施救之法律責任而卻步,為消除民眾疑慮及鼓勵民眾對緊急傷病患伸出援手,參考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善良的撒瑪利亞人法」之救人不受罰精神,鼓勵民眾對緊急傷病患施以幫助。行政院爰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修正草案」於2012年8月15日以院臺衛字第1010139156號函送本院審議。
本報告介紹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使用問題,引介善良撒瑪利亞人法外國立法例,研析相關法制問題與評估本次修正草案後,對草案及本法提出修正建議,以供委員作為審查法案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