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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立法必要性及立法方向研析 撰成日期:91年11月 更新日期:91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徐元龍 編號:B00337-1

台灣宗教團體種類繁多,經歸納後,約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以建築物為主的團體組織,即寺院宮廟教會;第二種是宗教社會團體;第三種是財團法人基金會。三個類型宗教團體性質不同,適用的法令亦不同,例如寺廟是適用監督寺廟條例及寺廟登記規則;宗教社會團體適用人民團體法;財團法人基金會適用民法及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目前有關宗教的法律僅有監督寺廟條例,該條例只以佛教與道教之寺廟為規範對象,違背憲法第七條有關宗教平等之規定。雖然是否要有宗教立法,長久以來仁智互見,主管機關則一直希望能有一種法律使各宗教團體都能一體適用,直到近三、四年來才確定新創宗教團體法(草案)作為各宗教團體之共同規範。

雖然主管機關對於創立新法的主意已定,但研議過程中,有關主管機關於宗教事務干預程度問題、宗教立法功能取向問題、宗教法人定位問題、是否採自由登記制問題、管制性條文如何舖陳問題等,都陷入長考,再三審酌。行政院終於在本(九十一)年三月將宗教團體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本局基於宗教立法頗受爭議,曾於本(九十一)年四月將各界贊成與反對宗教立法意見歸納後,提出宗教立法正反面意見分析報告。為對宗教立法議題及行政院提送版本更深入探討,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再假本局會議室舉辦座談會,邀請曾或未曾參與宗教立法的學者專家共聚一堂,從不領域視野提供宗教立法意見。有關行政院版宗教團體法草案內容,與會學者專家及宗教界提出若干意見,諸如:宗教法人之定位、全國性宗教團體之定義、成立寺院宮廟教會之資格要件宜否以法律明定、宗教法人處分不動產宜否事後備查、宗教法人年度預算書提送備查時間、宗教團體各種免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違法之宗教法人進行行政處分之時點、宗教教義研修機構設立條件法律明定、火化納骨設施就地合法化年限、「宗教法人」與「宗教團體」於法條中區別使用、宜否增列宗教服務與消費者保護規定等各種問題的觀點,都值得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