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1年12月
更新日期:101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呂文玲
編號:B00856
我國菸酒管理法自民國91年1月1日施行後迄今歷經3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民國101年8月8日修正其第46條規定,該條文並定自民國102年1月1日施行。本次行政院以,由於時空環境變遷,菸酒管理法之部分條文未能符合社會需求,外界亦有不少建議意見,為提高菸酒管理效能及執行實益,爰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以院臺財字第1010150854號函送「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到院,業經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本報告爰先針對本草案提案重點與相關提案差異加以說明,進而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提出修正建議如下:一、菸草代用品之定義應於本草案明定,以符明確性原則(草案第3條);二、菸酒製造業、進口業之組織應予鬆綁,不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公司為限(草案第9條、第16條);三、菸酒製造業者受託製造菸酒,仍應符合公告資格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保障國民健康(草案第28條、第54條);四、酒品包裝應增加「禁止酒駕」之明文,以促使消費者注意而減低危險(草案第32條第1項);五、酒品標示警語應明定以中文且一定面積以上為之,始屬合理而適當之限制,並達其效果(草案第32條第6項);六、應明定以海報等方式標示為售酒場所,或以列表方式標示所售酒品名稱或價格等行為,非屬酒之促銷或廣告,以茲明確(草案第36條、第50條);七、一定規模以上之酒販賣業者,其提供消費者現場飲用時,應提供簡易酒測裝置與代客叫車服務,以防範酒駕肇事(草案第36條、第54條)。最後,根據檢討評估結果,彙整成為條文對照表,俾供委員審查法案時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