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2年1月
更新日期:102年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陳寶珠
編號:B00858
我國對化學物質管理之現行規範,主要散見於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主管之法規當中。經濟部主管法規係針對特定化學物質之特定使用目的進行管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主管之法規雖龐大,然其管理對象皆以「已知」之毒性化學物質或疑似毒性物質為限。就現行法規而言,針對「未知」是否具有危害性之新化學物質進行管理的部分,經濟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相關現行規範似力有未逮;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試圖作成我國國家既有化學物質清單,用以未來新化學物質申報作業之依據,然對於未提報新化學物質者,目前則未有強制性登記之法令。為建立化學物質登錄機制,加強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管制,行政院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本院審議。本報告針對本草案提出下列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時之參考。
一、既有化學物質清冊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公告。
二、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核可及處罰。
三、化學物質登錄機制應以達一定數量之既有化學物質及新化學物質為管制對象。
四、製造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種類之化學物質達一定數量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相關資料,其一定數量應授權訂定。
五、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取得核可文件者違反法律時,應撤銷其核可文件。
六、法規生效日期之規定應力求簡潔。
七、化學物質登錄資料涉及工商機密之保護應予明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