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2年1月
更新日期:102年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李惠卿
編號:B00859
關稅法於民國56年8月8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19次修正。此次財政部為強化我國貿易的國際連結,加速貨物通關,並提昇國際競爭力,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案業經行政院於去(民國101)年12月13日第3327次院會決議通過,並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以院臺財字第1010152233號函將「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本院審議,案經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現正由財政委員會排定議程中。
本草案條文總計5條,其中新增1條、修正4條,經研析評估後,謹提以下修法建議:
一、草案第10條之1部分
第2項之保密條款僅具宣示意味,並無實質效益,且第12條已有類似規定,爰建議刪除第2項,並將第2項關港貿單一窗口之保密規定納入本法第12條。
二、草案第17條部分
(一)為加強海關執行效率以提升國際競爭力,建議將須繳驗之輸出入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文件之規定授權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增訂第3項)。
(二)其他文字修正。
三、草案第27條部分
建議刪除草案第3項,逕將「郵包物品」納入第2項文字。至於倘若有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可參照第17條之立法精神,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分別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四、草案第96條部分
(一)第2項由海關逕予銷毀之有關費用,納稅義務人依限未繳納者,其保證金應予沒入抵繳(修正第3項)。
(二)第4項「限期辦理退運」一詞容易引人誤解。
(三)建議將海關得於5年內沒入保證金的規定予以刪除。
(四)其他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