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是自然界極富生物多樣性的生態景觀,亦是重要的遺傳基因庫,對維護生物多樣性意義重大。近年來,由於森林及海洋生態的資源耗損嚴重,濕地是全球生產價值最高的生態系統,人類對濕地的利用的與日俱增,全世界無不極力立法保護人類最重要的資產。在產業永續思維之下,觀光素來號稱無煙囪工業,而濕地環境更是休憩旅遊、觀光發展之好去處,在永續經營旅遊資源、促進生態環境保育各方面,濕地可扮演極為重要之角色。因此,歐盟、美國、英國、荷蘭、韓國、日本、中國大陸等國家皆採生態保育合理的制度來保育與復育濕地環境,甚至特別立法以確保濕地之原生態。由於濕地保育乃各級政府、人民及團體共同責任之基本原則,並強調重要濕地零淨損失之重要方向,需兼顧濕地自然資源與生態功能之管理與明智利用。
面對全球氣候變遷、自然災害屢傳不已的情勢,鑒於現行濕地資源管理,因尚未充分整合、缺乏整體管理計畫、人民保育觀念不足等問題,導致濕地快速流失、生態遭受破壞,諸多團體與專家學者紛紛呼籲政府應儘快制定一部規範濕地保育利用之「濕地法」。行政院為使濕地之規劃、保育利用及經營管理更臻明確,擬具「濕地法」草案,業於101年12 月6 日以院臺建字第1010152573號函送請本院審議。本報告爰針對草案提出以下數點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本草案時之參考:
一、為提升審查濕地保育計畫之專業性,應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小組之組織與功能。(草案第7條)
二、當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或爭議時,應辦聽證會。(草案第10條)
三、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檢討時機之問題。(草案第18條)
四、建議應明文排除現行公產管理法令及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以放寬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得委託民間經營管理之使用限制。(草案第21條)
五、主管機關執行濕地保育措施致使相關權利人受損之補償檢討。(草案第23條)
六、為擴大社會參與濕地保育,應授權主管機關明確訂定獎勵辦法。(草案第25條)
七、遇有濕地生態無法回復原來水準之問題檢討。(草案第26條)
八、生態補償機制納入公益信託之可行性檢討。(草案第27條)
九、設立濕地基金之檢討。(草案第32條)
十、為彌補公權力執行法律之不足,納入環境公民訴訟制度之可行性檢討。(建議增訂草案第40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