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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2年2月 更新日期:102年2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莊弘伃 編號:B00863

所得稅法自44年修正公布全文以來,迄今已逾50年,其間為健全稅制、促進租稅公平,歷經多次修正。茲為因應我國上市、上櫃、興櫃公司自102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處理會計事項,並為合理規範無形資產之攤折規定、因應國際潮流建立受控外國公司及營利事業採實際管理處所認定居住者身分等制度,行政院爰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本院審議。

茲就行政院提案之相關問題進行評估,提出以下幾點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之參考:

一、受控外國公司在國外已納稅額應予扣抵,以避免重複課稅。(草案第43條之3)

二、無形資產之認列宜再釐清。(草案第60條)

三、採用IFRSs者,除上市、上櫃、興櫃公司或保險業外,其他商業亦得選用。(草案第61條、第66條之6、第66條之9)

四、採用IFRSs者,其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基準應加計稅後淨利以外純益、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為基準。(草案第66條之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