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2年3月
更新日期:102年3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駱美霞
編號:B00868
「私立學校法」於民國63年11月16日公布施行迄今,歷經數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第71條,學校法人得變更辦學目的,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等;雖已揭櫫私立學校辦學之自主性及公共性,惟為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推動,以培育未來優質公民,其公共性有再加強之必要,行政院爰擬具「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去(101)年11月22日,以院臺教字第1010150823號函送請本院審議。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業於同年12月27日第8屆第2會期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決議:「報告及詢答結束,另定期繼續審查」。
為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實施,「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共計5條,包括第1條之1、第19條之1、第57條、第59條及第89條之修正。主要係針對國民基本教育實施後,私立高中之定位與社會責任,應區隔高中以下學校與專科以上學校辦學宗旨之差異規範;並增訂學校法人所設學校由政府負擔學費達1億元以上者,應加派公益監察人一人,以增進私立學校之公共性;且重新界定學校法人相關法令限制之條件,避免衝擊教育生態及兼顧私校之自主空間;另增列學校法人所設學校之師資結構、教學成效及承擔社會責任,為各級政府編列年度教育經費預算,以強化私立學校之教育品質等。
本報告擬透過背景說明及行政院提案之修正要點,瞭解「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實施與「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之審查,探討「私校公共化」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等相關法制問題,再就各國中等教育概況進行研析,並提出相關修法建議,俾供委員審議時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