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2年4月
更新日期:102年4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呂文玲
編號:B00871
公平交易法向有「經濟憲法」之稱,我國於民國80年2月4日制定,自民國81年2月4日施行,20年間歷經5次修正,而因其具有調節市場機能及平抑物價之功能,自應符合時代脈動而與時俱進。本次行政院以,鑒於近年來,國內外有關社經情況快速變化,爰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以院臺經字第1010149963號函送「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請本院審議,本草案業經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本報告爰先針對提案之重點加以說明,再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提出以下建議:一、事業僅須屬主管機關公告之類型即可排除結合之申報,其構成要件不明確,應予刪除;二、應明定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之特性等因素推定之,以期有效查緝聯合行為;三、禁止聯合行為之合意內容應明定為無效,以資明確;四、事業濫用因許可聯合行為而取得市場力量之法律效果應予明定,以期有效管制聯合行為之許可;五、為防止事業對商品轉售價格之限制,其有正當理由之例外規定應儘量明確化,以利認定,並應明定轉售價格之約定無效,使該約定不受法律上之保護及救濟;六、為損害特定事業促使他事業斷絕供應之行為,應屬不公平競爭類型而應予移列至第3章;七、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低價利誘或不當附拘束性條件之交易行為應明定具有相當市場地位之情形,始有構成限制競爭之虞,以符實際;八、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正當事由、不正當限制交易條件之行為,其具體因素應於法律位階明定,以期明確;九、寬恕政策適用對象之資格要件、裁處減免條件應予明定,以期發揮制度成效。最後,根據檢討評估結果,彙整成為條文對照表,俾供委員審查法案時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