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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 撰成日期:102年4月 更新日期:102年4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李雅村 編號:B00872

行政院組織法業於2010年2月3日修正公布,並定自20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原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之進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併入科技部並改編制為核能安全署,另原隸屬原能會之核能研究所除部份支援管制人力移撥至核能安全署外,餘併入經濟及能源部,更名為能源研究所。

後行政院為確保我國核能及輻射安全,認為政府應設立核能安全委員會,爰設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之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核安會)。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獨立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行政院業於2013年2月21日院授研綜字第1022260087號函送「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並請同意撤回2012年2月16日所送「科技部核能安全署組織法草案」案至本院審議。

核安會被定位為中央三級獨立機關,直屬行政院,理論上因其獨立性,使該機關免於受到其他政府部門的干預,得以在決策過程中以安全為最高考量。惟實務上缺乏可參考之運作模式,仍有若干問題待進一步釐清。

經研析下列相關問題,提出建議並修正條文:

一、該委員會掌理事項之範疇應予擴充。

二、核能管制之專業性應予強化。

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職務列等應符合三級機關之衡平。

四、獨立行使職權之強化。

五、獨立機關所屬執行機關之爭議。

六、獨立機關設駐外機構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