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教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2年4月
更新日期:102年4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李雅村
編號:B00876
行政院業於2013年3月27日院臺防字第1020128009號函送「軍事教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至本院審議;復經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面對組織調整與人員縮減,造成軍事教育面臨轉型,如何培育人才已成為軍事教育重要課題。軍事教育之成功與否攸關建構國防軍力之首要條件,藉由完善的軍事教育培育幹部將成為主要途徑,進而讓健全的幹部投入軍隊訓練行列之中,讓國軍成為捍衛國家的基石。
授予學位軍事院校雖係實施軍事教育之學校,但應置重點於教育,而非軍事,軍事一詞意謂軍事學術課程較多而已,其所施予學生者仍係學術訓練,非軍事訓練,否則即與授予學位所蘊含之本旨─一種學術資格之承認─相違背。授予學位軍事院校,本質上即該當於憲法第162條所稱之「教育文化機關」,不因其或為國防部參謀本部之下級機關,或為各軍種總部之下級機關,而認為係軍事機關或部隊。
軍事院校之定位及目標必須隨著時代潮流及客觀環境而變動,我國軍事基礎院校更應重新審視自我定位,建立學校特色、倡導創新思維,提昇專業能力與實力,以支援國軍研究發展所需。
經研析下列相關問題,提出建議並修正條文:
一、 辦理軍事教育之依據,草案序文所定之法制體例應彰顯其立法目的(草案第4條第1項)。
二、 基礎教育之招生規定應轉報教育部備查(草案第5條第4項)。
三、 進修教育之相關事項應會商教育部定之(草案第6條第2項)。
四、 配合本草案第18條有關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規定,應予賠償相關事項之辦法,修正為由國防部定之,建議修正軍事教育條例第17條;另因行政院修正草案並未包括第17條,爰建議由行政院或本院委員另行提案修正第17條,與本案併案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