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服制條例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2年5月
更新日期:102年5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郭憲鐘
編號:B00882
國軍服制為軍人榮耀的象徵,現役軍人各軍種服制式樣、穿著各式服制之時機及服制之籌補方式及對象,法律著實有明確規範之必要。陸海空軍服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95年1月3日三讀通過,並於民國96年11月7日公布,明確規範國軍穿著各式服制樣式、時機及配戴勳章規定。95年11月3日同時通過廢止「陸軍服制條例」、「海軍服制條例」及「空軍服制條例」,並於96年11月7日公布之。
本次修法係考量本條例附圖三之三附註規定,海軍陸戰隊野戰服階級標識為金色,已不符野戰服隱蔽與偽裝之需求,國防部為提升國軍野戰服穿著舒適與偽裝效能,設計新款迷彩野戰軍服,俾滿足戰場使用及戰備需求。行政院爰擬具本條例修正草案,於102年4月11日該院第3341次會議決議通過「陸海空軍服制條例修正草案」,並於同日以院臺防字第1020130619號函請本院審議;本草案業經程序委員會排入第8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爰此,本報告針對本草案條文內容檢視後提出如下建議:
一、避免民眾穿著觸法,建議新款迷彩野戰服,應明確標示服制式樣附圖。(草案第2條第1項、第2項)
二、軍人服制有使用文字者,應全面採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書寫。(草案第2條增訂第4項)
三、陸海空軍服制式樣繁雜,宜就各軍種服制及階級標識之區分進行檢討修正。(草案第2條修正第4項移列至第5項)
四、為落實性別平等,宜參酌先進國家研製軍職孕婦專用服制,以宣示國軍維護軍職孕婦權益之決心。(草案第2條增訂第6項)
五、「平時辦公或外出」穿著各式服制之時機建議刪除,改由國防部自行律定。(草案第3條、第4條、第5條及第10條)
六、後備軍人依法晉任授階,應穿著軍常服出席授階典禮大會始為適當。(草案第7條增訂第2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