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驚爆發勞保基金可能破產的問題後,震撼勞工老年生活保障的信心危機。政府為防止勞保基金破產,攸關900多萬勞工權益的勞保年金改革,勞委會規畫從明年起,逐年調高0.5%勞保費率,預計2036年達到費率上限19.5%,未來勞保費將逐年攀升。
對於勞保年金議題,本文從目前我國針對勞保費負擔與年金給付,以及勞工退休制度給予勞工階層的保障是否足夠與給付是否合理進行分析,提出以下建議:
一、修正勞保條例目前無必要亦無急迫性
主管機關勞委會即規畫從明年起,逐年調高0.5%勞保費率,預計2036年達到費率上限19.5%。現行勞保條例規定之上限為13%,與目前繳納8%之保險費率仍有5%的調高空間,依現行勞保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點五至百分之十三;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七點五,施行後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其後每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十,並自百分之十當年起,每兩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三。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從目前費率8%到10%仍有2%的空間,依規定每年調高0.5,仍有4年的時間可以再慎重其事,亦即到面臨有修正勞保條例急迫性仍有4年時間,現在急急忙忙提案要修正提高上限到19.5%,一則可資參考的數據不足,顯得過於匆忙唐突,二則在時間上亦無急迫性。又按現行條例規定,勞保基金財務應每3年精算一次,如依主管機關規劃,在4年期間仍有1次精算機會,再次精算時費率已經調高到9.5%,屆時精算必定比目前的推估更為準確,急於今年度提案修正勞保條例,尚無必要。
二、減少老年年金給付比例應評估照顧勞工生活之妥當性
從憲法位階對於保障人民的最低生存權的觀點,國家為謀社會福利,實施之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應承擔適當之扶助與救濟,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此從目前勞工保險年金制度係基於憲法委託與建構制度性保障之社會保險制度觀點言,如未能達到人民生存權的最低保障,是否仍允許立法者任意修法剝奪人民的財產權乃至生存權,必須更慎重考慮修法政策。
以上分析觀點與計算推論,主要在論證制度設計上可能的問題比較小,但是實務在基金的管理與績效的維護上,確實必須要追求適當的收益與報酬,才能維持可長可久的運作,保障勞工的權利,以上分析俾供委員作為未來審查法案或問政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