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2年5月
更新日期:102年5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趙俊人
編號:B00887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自1995年8月9日公布施行後,歷經6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2009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並自2009年11月23日施行。本次行政院所提「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最重要修法方向,係實施不在籍投票之移轉投票方式,以方便選民履行其投票參政之權利,確保公民選舉權之行使。本報告即針對該法案所提有關選舉投票之方式,適用移轉投票選舉人規定、工作人員於工作地投票所投票及同步放寬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選舉人之投票地點規定等事項提出來評估,以檢視是否符合人權保障,擴大政治參及深化民主。
經研析後提出建議並修正條文如下:
一、得辦理移轉投票之選舉人認定,條件必須寬鬆、可行。(草案第13條第1項第1款第1目)
二、投票所工作人員應包含執勤之警察人員。(草案第13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2項)
三、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得改變投票所規定應求明確。(草案第13條第1項第2款)
四、移轉投票選舉人登記後如有異動,仍應於移轉投票處理,其異動與戶籍關連性不大。(草案第13條第2項)
五、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名冊應明定須轉送指定投票地戶政機關,以區隔移轉投票地用語。(草案第16條第2項)
六、申請移轉投票程序,除採書面申請外增列亦可依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辦理之管道。(草案第62條之1第1項)
七、不准移轉投票登記之查核,增列未符戶籍地距離經常居住地60公里。(草案第62條之2第2項第2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