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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第19條及第23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2年6月 更新日期:102年6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方華香 編號:B00890

為釐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自2008年7月1日施行以來之若干疑義,司法院擬具「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會銜行政院後,於2013年5月21日函送本院審議。

上述草案擬擴大技術審查官之職務內容、明定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二審管轄權及修正智慧財產刑事案件之範圍規定,本報告爰就上述相關議題提出以下數點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時之參考:

一、 依重要性理論及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應於本法中明定技術審查官較重要之職務內容,例如分析整理證據、爭點、於裁判評議時表示意見等,不宜僅透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為規範;另不論是證據保全程序或一般調查證據程序、民事或刑事程序,技術審查官得協助就證據調查標的、範圍、次序、方法等事項提供技術上意見等,宜一併明定之。

二、 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之公益性較高,且經過訴願階段,處分機關、處分法條依據均較為明確,範圍得以確定,建議參考日本、韓國法制,明定為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三、 違反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刑事案件,擬改由營業秘密法或商標法規範,本法宜配合公平交易法草案之修正趨勢,予以調整智慧財產刑事案件之範圍。

四、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應配合本法及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併同修正智慧財產刑事訴訟案件之管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