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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2年9月 更新日期:102年9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楊錦青 編號:B00896

檔案法自1999年12月15日公布,2002年1月1日施行後,曾於2008年7月2日修正公布第28條,並自同年9月1日施行。經數年有關檔案法之運作,行政院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2013年5月27日院臺綜字第1020131446號函函送本院審議,本院至今尚未審議。

本報告就行政院提案之相關問題進行評估及提出修正建議共6點如下,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之參考︰

一、保存年限區分涉及後續檔案鑑定,有關年限區分應編定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建議修正第10條)。

二、國家檔案形成過程中,應建立價值鑑定原則及加強民間參與審定機制(草案第11條第1項及第3項)。

三、應加強各機關有關檔案銷毀事宜(草案第12條)。

四、國家檔案開放應用上有關限制時效應再予縮短(草案第18條)。

五、國家檔案之運用應更開放,若遇限制事項,宜增訂徵詢機制(建議增訂草案第18條第3項及第4項)。

六、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等應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一致(草案第21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