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2年10月
更新日期:102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曾耀民
編號:B00901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於民國48年6月9日制定,自48年6月18日公布施行後,歷經5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84年1月18日修正公布。鑑於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自101年9月1日施行後,駐外機構職務已無邦交國與非邦交國之區分,原派駐非邦交國駐外人員亦須具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資格;另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派赴駐外機構之人員,亦有使其取得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資格,以保障其駐外權益之必要。主管機關爰擬具「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並由行政院及考試院會銜於102年9月16日以院授人組字第1020048789號及考臺組貳一字第10200064391號函,送請本院審議。經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3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惟第4次會議民進黨黨團提請復議,須另定期討論,故尚未交付委員會審查。
本報告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研提下列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審查法案時參考:
一、為使重要駐外職務保持派任彈性,公使職務因業務需要調派時,得不受第3條、第4條資格之限制。(草案第2條)
二、有關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資格之資格審查委員會,仍予保留為宜。(現行條文第6條)
三、 為維持駐外外交領事人員駐外服務期間之彈性與實際需求,修正駐外期間之年限規定。(草案第7條)
四、為避免不必要的限制,徒增公務員評定考績之例外規定,並為符合實務現況,建議刪除駐外考績限制。(草案第8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