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條之1、第33條及第34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2年10月
更新日期:102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郭憲鐘
編號:B00912
輔導會於開創初期,以「訓練即須安置」為目標,將職業訓練與介紹就業工作整合,並考量「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創事業」原則,使具有工作能力的退除役官兵,謀生有地。又因榮民醫療保健工作日益迫切,自44年起成立各地榮民醫院及榮民總醫院,提供病、傷、殘榮民獲得妥善的醫療照顧與復健訓練,達到使病者再起,殘者不廢之目的。至於因年老、傷殘、癱瘓、痼疾、盲啞而無法轉業及自謀生活的榮民,則由輔導會規劃籌建各地榮民之家,予以安置就養。53年5月10日制定公布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使輔導會擁有輔導榮民就業、就醫、就養、就學四大基本任務的法源依據。
本次修法係鑑於「募兵制」為我國兵役制度重大變革,輔導會為因應兵役政策轉型,審慎規劃退輔措施方案,並考量國家財政能力及維持現有取得「榮民」身分條件為前提,將服役4年以上未達10年之志願役退除役官兵納為新增服務對象,並依其貢獻度及服役年資等條件,提供「分類分級」退輔措施,期增加招募誘因,達成預期目標。爰此,本報告針對本草案條文內容檢視後提出如下建議:
一、本條例所稱「退除役官兵」,實為得予核發「榮譽國民證」者,其與「一般退除役官兵」之廣泛性通稱有別,建議應明確律定。(建議修正第2條)
二、依服役年資實施「分類分級」退輔措施,其規劃分類原則應明確律定之。(草案第3條之1建議增訂第2項)
三、退輔新制涉及範疇相當廣泛,部分業務與國防、教育等部關係密切,其施行細則實不宜由主管機關逕為定之。(草案第33條)
四、配合「分類分級」退輔新制所訂定之「施行細則」應同日施行,始能克竟全功。(草案第34 條)
五、「就學、就業」為「分類分級」退輔新制推動募兵主要誘因之一,其預算編列比例建議明確律定。(建議增訂第33 條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