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2年11月
更新日期:102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趙俊人,郭宏榮,李雅村
編號:B00916
教育會法自1931年1月27日公布施行以來,曾歷經4次修正。本次行政院係為因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以及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鑒於現行教育會法相關條文已不符社會環境現況,經檢討爰擬具「教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本院審議。
依據行政院所提之「教育會法」修正要點主要在於:一、對於行政區域調整前已成立者,增列同一區域內不受一會為限之限制。二、放寬教育會設置辦事處之規定。三、將教育會召開籌備會、成立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時,修正為得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四、酌增省(市)教育會及全國教育會理(監)事名額。五、修正經費收入相關規定,並刪除事業費之籌集報請主管機關商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之規定。
本報告經研析後,擬先就教育會之組織定位及屬性進行研究建議,嗣再針對行政院所提之教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提出建議修正條文如下:
一、教育會配合行政區域調整不受限一會規定,宜設落日條款(草案第7條)。
二、設立辦事處仍宜經主管機關核准(草案第8條)。
三、主管機關得決定是否列席籌備會、成立大會、會員大會及臨時會議(草案第13條第2項;第30條第2項 )。
四、教育會贊助會員應予刪除(草案第15條第2項)。
五、配合行政區域調整增加之理監事名額,應符合正當性(草案第21條第2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