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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23條及第33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2年11月 更新日期:102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李惠卿 編號:B00917

財政部在稽徵實務上,經常發現免稅貨品被移作他用,甚至被轉賣給他人,使用人卻未依法申報繳納貨物稅。另外依據現行貨物稅條例,對於被法院拍賣、變賣的未完稅貨物,過去並未規定誰要補報繳貨物稅,為確保國家稅收,並減少政府資源的浪費,財政部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23條及第33條條文修正草案」。

本案業經行政院於本(民國102)年10月17日第3368次院會決議通過,並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以院臺財字第1020151492號函將「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23條及第33條條文修正草案」送請本院審議,案經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本草案條文總計3條,其中修正2條,刪除1條,經研析評估後,謹提以下修法建議:

一、草案第2條部分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事件,應由該管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第1項第4款)

(二)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以拍定、變賣終結或准許承受之時為課徵時點(第1項第4款)

(三)對於屬多階段委託產製者,亦可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第2項)

二、草案第23條部分

將第3項及第4項之「主管稽徵機關」修正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並作文字修正。

三、其他建議增修條文—第32條部分

(一)基於保障納稅人權益之考量,對於納稅人之處罰應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因此,經受讓人、移作他用之人或持有人提出事前並不知情之確實證明並經調查屬實者,免罰。

(二)其他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