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2年11月 更新日期:102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李雅村 編號:B00922

行政院於2013年10月31日以院臺防字第10201520404號函送本院審議,復經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我國基於有效運用人力與維護兵役公平之考量,於2000年2月通過兵役法修正案,增列替代役之相關規定,成為亞洲第一個實施替代役制度的國家。但隨著義務役期不斷縮短;軍隊員額持續精簡與募兵比例的持續提高,徵、募兵運用效益的差距擴大,徵兵的訓練成本也愈來愈不符合成本效益,國防部已規劃延後2年,預計2017年達成全募兵制的目標,未來役男只需受4個月基本訓練後納入後備役。隨著募兵制的實施,依附於徵兵制而存在的替代役制度勢必受到衝擊。

本草案修正重點在於,配合兵役制度轉型、國軍義務役人力需求逐年減少及國家經濟發展政策等因素,將專科學校或大學校院畢業,獲有副學士以上學歷並具備技術專長役男投入國內重要產業,以有效運用役男專長人力資源,提升產業競爭力之必要,乃擴大替代役之實施範圍,增訂產業訓儲替代役。

經研析下列相關問題,提出建議並修正條文:

一、替代役役男之服勤範圍可從事技術工作應予明確化(草案第3條)。

二、「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名稱應修正為「技術操作替代役」(草案第4條第1項第3款)。另配合本草案第4條第1項增訂第3款技術操作替代役,爰第5條、第5條之1、第5條之2、第5條之3、第6條之1、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3條、第16條、第18條之1、第20條、第25條、第53條、第55條、第55條之2、第55條之3、第56條、第60條之1、第61條酌作修正。

三、建議放寬「技術操作替代役」申請資格,以符產業界實際需求(草案第5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