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2、第5條之1及第5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2年12月
更新日期:102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蘇顯星
編號:B00924
由於全球化、資訊化時代來臨,國家主權概念由領海、領土、領空擴及第五空域(即網際空域),國家安全之概念亦由實體擴及到網際空域之資通安全;國家安全之威脅,除了以國家為主體外,亦包括對於網路安全惡意行動所造成之威脅。隨著人類依賴電腦及網路程度日益增加,網路及資通安全對每一個人都產生影響,包括對居家安全、通訊聯繫、交通運輸及金融交易;甚至是航空飛行、水壩水流、電力輸送及銀行保險等,都與資訊安全密不可分。因此,未來網際空域受到攻擊,可能超越恐怖攻擊或戰爭,而躍升為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的最大威脅;尤其是國防機密資料遭竊或重大關鍵基礎設施網路被癱瘓,對國家安全威脅更形重大,甚至會造成人民生命與財產損失。
基於確保網路及資通安全所需,先進國家無不加強相關防護作為,甚至於成立「網軍」以鞏固資安防線。我國所面臨之網路犯罪與駭客入侵癱瘓政府機關網站案件日增,以「第五空域」觀念及資通安全需要,政府檢討在既有的國家安全架構下,強化資安管理機制及法規研修,揭示我國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包含網際網路,實有必要且符合國際趨勢。又行政院為維護機關團體之公務機密及防制滲透,擬將保防工作納入本法規定。基於兩岸交流密切所衍生的情蒐諜報、收買滲透及洩密等情勢日益嚴重,有關國家安全法有增訂保防工作條文之必要。然有關執行機關內部安全維護之保防業務,則並不適合於本法中列舉。爰本報告針對行政院修正草案相關問題提出檢討,並提供以下具體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本法案時之參考:
一、明定網際網路安全維護範圍及違反之處罰(草案第2條之2)。
二、配合增訂違反第2條之2處罰規定(草案第5條之1第1項)。
三、涉及國家安全之保防工作納本法規範(草案第5條之2第1項)。
四、增訂網路安全防護及監測機制(草案第5條之2第2、3、4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