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3年3月 更新日期:103年3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林素惠 編號:B00934

我國是以農立國,所生產之稻米產量及品質高。長期以來,為保護國內稻農權益,對稻米進口採限制措施;另為兼顧國內食米加工業之發展,開放原料糯(碎)米專案免稅進口及加工後出口。惟自2003年起,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稻米進口採關稅化自由進口制度,且配合加工出口區及保稅工廠之設置,並提供業者進口外銷物品原料免稅優惠,是以,部分糧商由泰國、越南等國進口低價稻米。原是因應WTO開放稻米進口,卻因部分不良之糧商,以進口低價米假冒高品質國產米混充販賣,引發此波稻米市場混亂。

由於糧食市場秩序對於供應穩定、價格平穩影響甚鉅,此次因混米事件,導致稻米市場秩序紊亂,已嚴重影響國人對於包裝米消費信心,行政院為因應當前糧食管理之需,杜絕以進口低成本米混合國產米牟利銷售致影響消費者權益情事發生,經通盤檢討,將以提高罰鍰、限制進口稻米與國產稻米混合銷售,及建立追蹤機制加強管理,維護消費者權益,經審視本次提高罰鍰額度,並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罰鍰規定,建議應增訂不法利得追繳規定及提高罰鍰。另市售糧食,其包裝或容器上之標示應增列營養成分並明定標示內容。對於部分業者藉由「限期改正」鑽漏洞牟取暴利等問題,經研析建議如下:

一、市場銷售之糧食,其包裝或容器上,應載明營養成分,並明定標示內容,以茲明確。

二、避免「限期改正」形成漏洞,允宜檢討之。

三、明定不法利得追繳並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提高裁罰額度,以收嚇阻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