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3年3月 更新日期:103年3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何弘光 編號:B00941

行政院本次修法係參酌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及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就接管及清理工作所獲實務經驗、辦理退場業務需求及所蒐集國內外相關作法,保險業退場處理機制及對保險業之監理,有予以強化之必要,及為強化保險業董事獨立性、檢討保險業行使所投資公司股票股東權之合宜性、建立對散布流言損害保險業信用之裁處機制,以及增加保險業投資國內以外幣計價商品之資金運用彈性。爰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該院103年2月20日第3386次會議決議通過,並於103年2月21日以院臺金字第1030125708號函送請本院審議。

茲就行政院提案之相關問題進行評估,提出以下幾點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之參考:

一、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及適用應明確規範(草案第136條、第149之1)

二、安定基金求償權應享有優先權(草案第143條之3)

三、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應不限於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者(草案第146條之1)

四、保險業經由第三人參與被投資公司之經營,應屬無效(草案第146條之1)

五、重建更生可能應由法院判斷(草案第149條之2)

六、接管期間應有一定期限,惟過渡保險業不在此限(草案第143條之3、第149條之2)

七、保險業合併並無排除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適用(草案第149條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