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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3年4月 更新日期:103年4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陳耀東 編號:B00948

本次行政院提報之區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之政策目標,除因應未來國土計畫法實施前相關國土區域空間規劃、土地使用計畫和相關功能分區執行配套轉換之整備,同時考量因現行區域計畫法無法符合政策需求,且台灣地區亦面臨之全球氣候變遷、國土保育、產業發展及民眾參與等諸多議題,故本次修法重點參酌內政部102年10月17日公告實施「全國區域計畫」、「推動直轄市、縣(市)擬訂區域計畫方案」及行政院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等政策,就現階段具急迫性和必要性之部分條文先予增修正之。唯綜觀本次修法之重點與目的,除增修民眾參與層面等部分條文,似較偏重僅針對各級環境敏感地區之劃定和開發許可審議機制作大幅度修正,應可再予強化本次修法之政策目標。因此為配合後續於國土計畫法通過實施前,如何再就公告之全國區域計畫,針對台灣空間區域之整體全面性和空間結構性等相關議題妥為審慎處理,預為國土計畫法後續整合平台和執行推動等機制作重要之整備。

綜合上述,本報告針對行政院提報之區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彙整以下結論,俾供本院委員會於審查法案時之參據:

(一)就行政院版修定之各級擬訂機關應執行事項,應再明確釐清中央和各級政府之權責分工,以及中央主管機關針對指定擬定或代擬定之實際情形為何之認定疑義。(草案第6條及第13條)

(二)為落實台灣國土區域空間治理和建構土地使用執行機制,本次修法應著重全國區域計畫之政策目標,先行整合各級政府之土地使用管制業務推動計畫,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執行範疇和相關核定範圍等系統平台。(草案第14條之1)

(三)為因應國土計畫法實施後之國土功能分區圖劃定和全國區域計畫法之階段性過渡目標,如何整合環境敏感地區等級,作為本法土地分區使用計畫之整體架構基底,同時另亦可為各開發許可案件劃定各使用分區和使用地和開發回饋、補償之審議審議標準。(草案第15條)

(四)審視全球性氣候環境變遷,和因應台灣空間治理、國土保育、產業發展及民眾參與等重大議題,如何落實國土計畫法和全國區域計畫之規劃目標,和呼應開發權、環境權和參與權等議題,使開發審議機制更臻嚴謹完備。(草案第15條之1)

(五)為落實現行全國區域計畫和未來國土計畫之政策目標,如何整合各空間計畫和部門執行層面、以建構開發許可審議機制平台,並透過強化各類開發計畫之民眾參與層面和提高行政作業時效性,建立有效率土地使用績效管制。(草案第15條之2)

(六)建立有效率土地使用績效管制,和推動事業許可、開發許可及建築許可等各階段審議許可之開發回饋精神、承諾執行事項和訂定退場機制等,以確保事業計畫之開發時程,與公共設施興闢或設備投資時效。(草案第15條之3、15條之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