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3年5月
更新日期:103年5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莊弘伃
編號:B00951
鑑於現行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的免徵規定,未考量有關「親等」及「汽缸排氣量」等限制,實務上有假借身心障礙者名義、購置豪華車輛等規避稅捐的情事,致造成稅源流失,有違租稅公平,外界迭有限縮該項免稅規定之建議;另現行本法第28條關於逾期未完稅及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違章之處罰,均採固定倍數,致稽徵機關未能按個案違章情節輕重,彈性調整其罰鍰金額,行政院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本院審議。
茲就行政院提案之相關問題進行評估,提出以下幾點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之參考:
一、無自有車輛或無駕駛執照而使用符合一定條件親屬所有車輛者,亦應予免稅之對待,以符合平等原則。(草案第7條第1項第8款)
二、為避免租稅減免浮濫,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宜定有排富條款。(草案第7條第1項第8款)
三、 相關罰則規定應併予修正。(建議修正第29條至第31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