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組織是否有足夠的社會資源,無論財力、物力及人力的挹注,才是決定該組織業務能否順利推展不可或缺要素。因此非營利組織必須要有充分的財源,才能夠維持組織的穩定發展,如何在大環境中提升並維持募款成效,對於高度仰賴捐贈以維持運作非營利組織而言,除加強規劃募款專業能力之外,透過更有效率方式進行募款,並適時與捐贈者保持良好互動關係,實為非營利組織永續經營基礎的重要途徑。
政府於2006年制定「公益勸募條例」,以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並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贈人權益,一方面期待能有效管理勸募行為,以妥善運用社會資源,同時要保障捐贈人權益,建立良好的責信(accountability)制度;另一方面也要結合各方資源並促進社會公益。公益勸募條例中規定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等4類型可進行募款活動,結合許多社會資源投入社會福利事業、教育文化事業、社會慈善事業、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及其他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等等公益活動,進而藉由勸募行為的管理以確保捐贈人的權益及各勸募的清譽與尊榮。惟為因應社會變遷及實務執行上需求,行政院爰擬具「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民國103年2月17日以院臺衛字第1030124311號函送本院審議,業經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本報告探討相關問題評估本次修正草案後,對草案及現行條文提出修正建議如下:
一、修正公益、勸募之定義,以符合立法明確性原則及第8條條文配合 修正。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及勸募團體基於公益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應按季辦理公開徵信及公布捐贈財物使用明細。
三、為整合救災或國際人道救援資源,各級政府機關(構)檢具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為保障捐贈人權益,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理重大災害勸募活動所得財物轉贈辦法。
五、勸募團體於勸募活動期間所得財物使用期間,應按季或按月將其使用情形 公開徵信,以符合則信原則。
六、配合違反勸募活動期間之勸募所得達預定總額時應即停止並公告及返還勸募所得應遵行事項之規定,增訂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