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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3年6月 更新日期:103年6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李雅村 編號:B00959

民防法自2001年12月26日制定公布,2003年1月1日施行迄今,曾於2004年5月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1月1日施行。「民防」本質上雖是以因應敵國攻擊而設計,但「民防法」第2條第2款亦明確規定有協助搶救重大災害之責任。然目前民防各式編組似僅為每年一次之萬安演習準備,或平時更多是從事協助維持地方治安角色,而未發揮配合地方政府救災之更大作用。基於其「在地」性質,因此應是最及時且熟悉場域,並可與地方政府配合之民力,未來應該強化彼等災防訓練,若能力充足亦應可擔任第一線之及時備援人力,並編入全民防衛動員體系之內加以掌握,若果如此則全民防衛動員機制之結構才能實在健全。

本草案修正重點在於,茲為配合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檢討修正有關性別之內容,以符合公約規定。另為配合兵役法第16條修正常備兵役之區分與精簡役別名稱用語以避免混淆,以及行政罰法之規定及戰時軍律已廢止等。

經研析下列相關問題,提出建議並修正條文:

一、為營造兩性共治之政策參與環境,並更積極地踐行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的精神,建議增訂:「第一項前二款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之編組人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草案第5條第4項)

二、為避免不斷配合修法而造成社會成本之浪費及立法時效之落差,建議修正為:「依兵役法服現役及接受軍事訓練。」(草案第6條第1款)另配合修正條文第6條第1款之修正,爰第16條第1款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