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3年7月
更新日期:103年7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王幼萍
編號:B00961
為營造大學更自主之經營環境,提升大學競爭力,培育優秀科學人才,行政院於103年5月8日該院第3397次會議決議通過「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5月19日以院臺教字第1030135098號函請本院審議,經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本評估報告先行說明草案修正要點,其次對於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提出以下修正建議:一、大學學術單位副主管之資格準用學術主管之規定(草案第13條第3項)。二、大學學術主管、副主管出缺代理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於大學組織規程定之(草案第13條第4項)。三、大學各級行政副主管得由職員擔任或兼任,並準用行政主管得以契約方式進用之規定(草案第14條第4項)。四、大學延攬特殊優秀人才為教師之應備資格及認定基準,「由大學定之」宜修正為「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草案第18條)。五、應刪除「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科學班學生」作為大學公開名額方式限制之例外資格規定(草案第25條)。六、刪除「退學」、「開除學籍」由各校列入學則之規定(本法第28條)。七、刪除「服兵役」由各校列入學則之規定(本法第28條)。最後,根據檢討評估結果,彙整成為條文對照表,俾提供委員審查法案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