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 撰成日期:103年10月 更新日期:103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方華香 編號:B00976

鑑於我國已失去聯合國代表權且國際處境特殊,反貪腐公約經總統批准後能否依其規定順利完成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手續,仍有待克服困難,積極爭取。於此之際,公約在我國法律體系上之定位及效力,乃有必要以法律定之;另為促進公約所揭示反貪腐法制和政策之實現,有關政府間之協調聯繫、與國際間相關成員之合作、適用公約規定時應遵循之解釋原則、現行法令及行政措施如何遵照公約規定,及於一定時間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廢止或行政措施之改進,亦有必要以法律明定,以利遵循,行政院爰擬具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於2014年9月1日以院臺法字第1030137129A號函送請本院審議。本報告就本草案相關修正內容提出下列數點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時之參考:

一、 第1條立法目的應符合公約之意旨,並儘可能包含公約之主要章節重點。

二、 公約內國法化後,其內容如涉及國際法義務之履行仍應優先適用其他條約,條約未規定時,始依互惠原則辦理。

三、 公約內國法化後,與其他內國法律之適用順序問題,法制上應保持彈性,以維國家利益;反貪腐案件之法律解釋與適用,可適度比附援引聯合國對本公約之相關權威解釋。

四、 應擴張政府與他國或非政府組織進行國際合作之目的、範圍及於所有反貪腐措施。

五、 行政院應定期公布政府反貪腐報告,其內容包含相關貪腐資料之蒐集、分析,俾促進政府透明化,利於與其他締約國資訊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