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
撰成日期:103年10月
更新日期:103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安怡芸
編號:B00984
隨著電子科技之應用,支付模式與型態已逐漸改變,實有必要針對非金融機構以網路虛擬帳戶方式辦理儲值及非基於實質交易之資金移轉等業務制定專法規範。然而電子支付機構掌握龐大金流,與國內金融秩序息息相關,故而在鼓勵電子支付業創新與發展之際,同時也要保障使用者權益,並預防其成為犯罪管道,在防弊與興利間取得平衡,方能符合全民期待,爰針對行政院提案提出以下數點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時之參考:
一、 本條例之立法目的應為促進電子支付產業之發展,並保障廣大使用者權益。
二、 建議將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電子支付業者一併納入本條例規範。
三、電子支付機構經營儲值業務本即不適用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無需特別規定。
四、 建議依電子支付機構經營業務之風險差異制定不同之最低實收資本額。
五、 建議提高對於電子支付機構個人資料保護機制之要求。
六、 基於市場經濟自由競爭原則主管機關不宜限制電子支付機構之增設。
七、主管機關應主動公告取得營業執照之合格業者名單。
八、建議增訂每一使用者每日款項移轉上限。
九、建議增訂支付指示即時通報及全天候客服機制。
十、主管機關對於業者收受使用者支付款項總餘額之限制應採差異化管理。
十一、專用存款帳戶銀行應積極協助主管機關確保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支付款項之安全。
十二、建議加強對於電子支付機構資本額之監督。
十三、限制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或職員出境應審慎為之。
十四、電子支付機構應以加入電子支付業同業公會為宜。
十五、罰則規定宜衡量行為之損害性及與其他法律間之一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