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3年10月
更新日期:103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郭憲鐘
編號:B00985
行政院表示,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於49年12月28日施行迄今,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97年8月6日。茲為提升志願役招募成效及彰顯崇功報勳之精神,以利配合募兵制之推動實施,以及考量社會環境變遷,條例部分規定已不合時宜或無法符合實際需求,確有通盤檢討之必要,爰擬具「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修正草案」,於103年9月11日經該院第3415次會議決議通過,並於9月12日以院臺防字第1030145513號函請本院審議;本草案業經程序委員會排入第8屆第6會期第3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會議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爰此,本報告針對本草案條文內容檢視後提出如下建議:
一、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其權益義務與現行常備兵役現役之服役性質並無不同,宜納入優待對象規範。(草案第2條)
二、為明確內政、國防兩部之主管業務分工,宜維持現行國防部為協管機關之規範,以符實需。(草案第4條)
三、兵役法施行法對本條例立法依據定有明文,已不須再加適用期間之限制,適用於動員時期之備用性條文,建議刪除。(草案第6條至第9條)
四、志願役軍人之請假規定,於任職條例及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均已明確律定,給予公假之規範,宜以應徵召在營服役之現役軍人為限,以符實需。(草案第10條)
五、為期軍人薪資儲蓄優惠存款能接受金融監督,確保收受官兵存款資金管控之安全,其儲蓄規定建議另以法律定之。(草案第18條)
六、為符合水電減費優待公平原則、強化勾稽查核機制並兼顧法律之明確性,宜增列減費優待申請條件、限制資格、優待戶數及額度、監督管理、取消優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範。(草案第19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