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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3年11月 更新日期:103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蘇顯星 編號:B00989

全球總貿易量的90%係透過海上運輸,大多數的貨品由船運貨櫃運載,船運及船員對全球經濟與貿易非常重要。船員屬於危險行業,而船員法的規定對船員的規範條件與權益保障最為直接而密切。船員法自1999年6月23日制定公布施行以來,歷經5次修正,行政院為使我國船員之管理符合「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與「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聯合國1979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並因應實務作業之需要,檢討相關條文進行修正,業於2014年10月6日以院臺交字第1030149423 號函送「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本院審議,其修正內容要點:依航港體制改革後機關實際運作情形及航政法規體例,修正本法業務辦理機關,並統一主管機關用詞。配合CEDAW公約規定,落實母性保護精神,並考量海運業實務特殊性及潛在危險性需要,修正雇用人僱用女性船員工作之規定。為保障船員遺屬生活,定明雇用人應給與船員遺屬死亡補償及喪葬費之期限。增訂符合體格檢查標準且一定期間未違反航行安全受處分者,得放寬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之執業年齡限制,俾達維護航行安全與駕駛工作權平衡之目的。

本報告針對上揭修正重點經研析後,認尚有部分不足部分須補充規定,爰提出檢討及建議如下:

一、 船員僱傭契約範本仍由交通部定之(草案第13條)。

二、 配合緊急醫療法修正增列急救設備(草案第15條)。

三、 增訂船員工作時間或條件之但書規定(草案第28條)。

四、 女性船員保障及統計之規定(草案第29條、第31條)。

五、 增訂受海盜威脅高風險海域之告知規定(草案第8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