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3年12月
更新日期:103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呂文玲
編號:B00995
護理人員之管理,關係醫療保健服務品質甚巨。高齡化時代來臨,民眾對護理機構之需求日增,而受照護者是否受到優質之健康照護及生活照顧,亦深受關切,故護理機構的經營現況與照護品質評估更為各界所重視。本次行政院以,鑑於護理機構違反設置標準,以及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評鑑、督導考核或經評鑑不合格者,並無罰則,為提升護理機構之照護品質,爰於民國103年10月9日以院臺衛字第1030150181號函送「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請本院審議,本草案業經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本報告爰先針對提案之重點加以說明,再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提出以下建議:一、為有效監督護理機構,應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每3年至少辦理1次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對轄區內護理機構業務實施督導考核;二、為確實達成評鑑、督導考核之目的,應明定主管機關得要求護理機構提供必要之協助,無正當理由,並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三、為便利民眾瞭解護理機構評鑑資訊,應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將其評鑑之結果、有效期間及類別等事項上網公開,且護理機構應於其機構內明顯處所揭示之;四、護理機構之評鑑應明定依其機構性質及規模分別進行,以確實反映各機構之績效,並避免對「社區化」、「在地化」之發展造成不利;五、為鼓勵護理機構發揮執業功能,應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結果優良者,應予獎勵,評鑑結果欠佳者,除逕予撤銷、廢止外,亦應予輔導改善機會;六、護理機構經評鑑不合格者,其他護理機構與收住式護理機構之處罰不宜差距過大,以符合比例原則。最後,根據檢討評估結果,彙整成為條文對照表,俾供委員審查法案時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