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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4年1月 更新日期:104年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李郁強,趙俊祥 編號:B00998

世界衛生組織(WHO)於西元2002年發表「世界衛生組織傳統醫學戰略」,呼籲各國應重視並制定政策管理傳統醫藥,提高傳統醫學服務提供者之技能,確保病人安全。觀諸我國對於中藥材販賣及人員之管理,自本法於82年2月5日修正公布後,即須依第28條規定由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惟現況由此類人員實際從事中藥材之買賣者不多,大部分係由82年2月5日前取得資格並申請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者為之,另該等業者對第103條關於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人員資格認定,多年來認為不符合87年之修法意旨,迭有不同意見。

考量中藥具有中華民族文化歷史傳承之意義,為解決過去對中藥販賣人員定位不明之困擾,並建立符合法制之中藥材販賣業者管理制度,以保障國人用藥安全,行政院爰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本院審議。

本報告先簡介世界衛生組織全球傳統醫藥策略,再對日本、韓國、新加坡、中國大陸等國家之中藥材管理作概要介紹,並對我中藥材管理相關問題進行研析後,提出修正建議,以供委員審查法案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