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行政院提報之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之修法目的 主因係配合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及勞工保險條例名稱之修正,作配合修正之必要。同時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爰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之政策目標需求。唯觀本次修法之重點與所作部分條文修正,似較偏重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因應相關條例名稱之修正,以及權益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等涉及後續保險基金多元投資運用效益之管制和風險評估等併作修正。
另本報告參酌本法原就業保險之政策目標和立法意旨,對於現行就業保險法下勞工之失業保險給付機制等,再就其整體性和結構性等議題予以檢視,作為檢討就業保險相關法規後續整合和執行推動機制之參考。基此,為因應我國失業相關議題,參考國外發展之執行模式,特別是已發展國家於就業保障制度之經驗,作為我國於現階段建構就業保險機制之服務平台,另亦可因應全球性之失業結構,酌以結合並促進發展經濟政策目標,健全並強化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加強並檢視失業保險之促進再就業功能,和訂定規範更可行就業保障法律法規等,藉能使我國之就業保險體制更趨完整。
綜合上述,本報告除配合行政院提報之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外,另就我國失業保險給付機制,其中涉及失業者之就業服務推動和失業給付制度審核等平台,以及高薪低報影響整體保險給付權利和基金結構等併作檢討等,並彙整以下幾點結論,俾供本院委員會於審查法案時之參據:
一、為確保社會保險給付權利並健全保險基金,應審視並配合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以解決現行勞工投保薪資高薪低報的問題(建議增修現行條文第10條)
二、為檢討並健全台灣失業保險給付機制,應著重於整合各級政府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和失業給付等制度,並建立就業服務推動平台(建議增修現行條文第12條)
三、重新檢討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制度之審核平台,俾利簡化失業給付領受等相關行政程序,同時亦考量特殊失業者之失業給付等權益(建議增修現行條文第30條)
四、為落實就業保險基金運用和風險評估等機制,應確保權益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等相關投資限制和控管配套(草案第3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