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勞工組織於1964年通過職業傷病給付公約(C121 Employment Injury Benefits Convention, 1964)與建議書(R121 Employment Injury Benefits Recommendation, 1964),正是社會安全(最低基準)公約外,也是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國際勞動基準與政策指導。今,職業災害仍是全球重要的公衛問題,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推估,全球每年約有2億7千萬件職業災害事故發生,且有1億6千萬人罹患職業病。其職業傷災的界定、補償救濟的範圍、補償金額、給付方式、財源籌措方式等,一直是各國職業傷病補償政策的核心。
我國現行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乃以1958年所頒布的勞工保險條例作為法源基礎,但該條例屬於綜合性的社會保險,並非以職業災害補償及預防為目的;又於1984年頒布勞動基準法、2001年頒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民法相關規範,整體而言,國內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未單獨立法與其他先進國家是相當不同的。
行政院鑑於目前採綜合保險方式辦理,包含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為加強保障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生活,將職業災害保險相關規定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單獨立法,並將受僱勞工全面納入保障範圍,適度提高給付水準,並參採日本、韓國經驗,將按年於保險費中提撥一定比率,供加強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之用,俾落實職業災害勞工完整保障,爰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院臺勞字第1030152408號函請本院審議。
茲就行政院提案之相關問題進行評估,提出下列修正建議,俾供委員審查法案及問政之參考:
一、明定保險業務及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之監理機關。
二、明定投保單位應配合保險人查核及其違反之規定。
三、職業災害保險財務相關問題。
四、政府提撥保險費收入,應制度化推動職災預防、勞工重建及健康檢查等事項。
五、對於溢繳保費情形,增訂得退還保險費之事由。
六、明定保險人核定後之給付日數,以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
七、實踐資訊公開原則,明定調整年金給付金額之程序。
八、為強化監督及管理力道,保險基金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等資訊之揭露,應有一定程序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