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4年5月
更新日期:104年5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何弘光
編號:B01016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自民國98年1月23日公布施行,迄未曾修正。隨著電子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新興科技之應用已逐漸改變支付模式與型態,為促進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健全經營與發展,配合業務之實際需要,及因應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於104年2月4日公布施行,行政院爰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該院104年4月23日第3445次會議決議通過,並於104年4月27日以院臺金字第1040131621號函送請本院審議。茲就行政院提案之相關問題進行評估,提出以下幾點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之參考:
一、電子票證之發行權專屬於發行機構(草案第3條)。
二、電子票證之款項移轉至同一持卡人之電子支付帳戶,應明定當日一定款項及移轉方式(草案第5條之1)。
三、主管機關應公告取得、變更或繳銷營業執照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名單,以供民眾隨時查閱(草案第9條)。
四、非銀行發行機構應建置客訴處理及紛爭解決機制(增訂本條例第10條之1)。
五、非銀行發行機構之回饋方式應兼顧持卡人及主管機關規定之用途,且其回饋計畫應公告之(草案第18條)。
六、主管機關指定之同業公會應明定為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同業公會為宜,且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亦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及罰則(草案第29條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