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4年5月
更新日期:104年5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劉厚連
編號:B01017
今年以來,旱象危機籠罩全台,反映了台灣為一嚴重缺水區域所面臨的經常性困境。為使用水人體會到缺水危機,各界寄望於對用水大戶課徵「耗水費」以反映用水正義,並促其節約用水。本草案主軸即在賦予耗水費課徵的法源依據,同時為進行水資源的總量控制與管理,除了規範用水開發者須提出用水計畫外,另對抽取地下水之行為全面改為須為水權登記,並加強管理地下水使用行為,以防止超抽地下水,避免水資源的枯竭。然本草案中免於水權登記的規範,為水權登記制度的例外,條文中呈現例外的例外之現象,過於複雜,須回歸明確性。耗水費的徵收對象、減徵的條件、額度,涉及用水人的權益,採空白授權方式,仍欠周延。政府機關進行強制行政調查時,為免對於人民自由權與財產權產生過度的侵害,宜考慮正當程序、比例原則與必要性原則。綜上,本文針對本草案之修正建議如下:
一、 應明定免為水權登記之態樣與要件,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二、 課徵耗水費之法規建置應避免空白授權,宜配合政策規劃方向界定實施條件與原則。
三、 基於法治國原則之要求,行政之調查行為應增加事前通知之程序,謀求與民協力之方式,以維護人權。
應明定發動強制行政檢查行為之正當性及行使者之合法性,機關得採由警力陪同強制進入檢查之行為,應具正當法律程序之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