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
撰成日期:104年9月
更新日期:104年9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林素惠
編號:B01023
臺灣在氣候變遷趨勢下,持續不降雨日數顯有增長的現象,在降雨不均,加上用以調節水量的水庫淤積嚴重,可調節水之容量越形減少,而產業用水量持續增加,在民生用水優先前提下,更威脅到產業用水的安全供應問題。由於國外污水下水道普及率高,是以回收水水源多以污水處理廠2級處理放流水。但國內僅部分產業界進行廠內處理水回收再利用。
行政院鑑於現行法規未能規範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之使用、取得及再生水之供水行為,且再生水生產成本高於自來水水價,確有積極推動再生水之開發利用及強制使用再生水之必要。爰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以營造再生水友善發展環境,促進水資源發展及產業發展。本文研析相關法制問題後,提出修正建議如下,以供委員作為審查法案之參考。
一、公共下水道系統之污水或放流水應於一定期間無償供應取用,對於取用所增加之費用亦應明定計費準則。
二、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限制。
三、明定政府機關得以中央主管機關相關水資源基金方式興辦再生水開發案。
四、明定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年限之效期。
五、再生水開發案影響公共利益時,主管令其停止興建或營運時,不必然須為適當處置,倘以須同時違反前兩要件始得處分,恐有窒礙難行之虞。
六、開發單位未依規定使用一定比率再生水,以「限期改善」規避處分,將致生執法漏洞,允宜檢討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