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撰成日期:104年9月
更新日期:104年9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蘇顯星
編號:B01028
因應工商發展及都市之建築物朝大型化且機能日趨複雜,發生火災的危險性大幅增加,相關法令規定應列管場所及各類建築物均應訂定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期預防發生火災,有效降低對生命與財產安全之危害;尤其公共活動空間與居住環境之消防安全設備,關係到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消防安全設備的規劃、設置、檢查及保修維護,是火災預防首要之基礎工作,其專業規劃、設計、裝置及維修保養之良否,影響建築物發生火災時之撲滅及人員逃生等安全甚鉅,亟需有專門知識及技術人員負責。我國於民國(下同)84年修正消防法,建立消防安全檢修申報制度,但因消防設備師(士)之法律規定及制度運作未臻建全,致政府機關對於消防安全檢查責任並未減輕。考量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推行多年,期待建立自主防災申報機制,有關委託消防設備師(士)及消防專業機構,辦理消防安全檢修的項目、基準等規定,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關係,應有法律明確授權;為落實消防法規定及早建立消防設備專門知識及技術人員管理制度,有關消防設備人員之執業、業務及責任、公會組設、懲處等相關管理事項,亟待以專法定之。行政院業於2014年12月24日以院臺內字第1030158357號函送「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請本院審議。
本報告針對上揭草案重點經研析後,認尚有不足部分須補充規定,爰提出檢討及建議如下:
一、 消防設備人員證書之撤銷或廢止應公告(草案第5條)。
二、 明確規定消防設備人員查核事項(草案第11條)。
三、 指定協助之損失補償及獎勵(草案第13條)。
四、 懲戒及覆審委員會組成比例與救濟程序(草案第32條)。
五、 暫行執業證書人員訓練及適用期限(草案第45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