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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4年11月 更新日期:104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陳瑞基 編號:B01038

針對退休金領取及計算方式,本報告根據簡易的模型計算推演,發現勞工每月所能領取的退休年金,與今日的物價相比,實際上並不能夠獲得一定的保證,強行規定用平均餘命的想法套用在所有勞工身上,顯得不切實際,爰參考現行第24-2條第2項規定,請領月退休金由勞工決定請領之年限。

其次,勞工退休金之性質應屬「儲蓄」性質,等於是雇主將給予勞工的「工資」預先儲存起來,如再加上勞工自提6%的儲金,強制規定一定時效前請領,恐怕將產生法律上爭議,勞工個人專戶裡的退休金在勞工死亡之後,其性質屬遺產,如有繼承任可以繼承,不應被列為歸入勞工退休基金。如無繼承人時,依民法規定本應歸入國庫,以本條例為特別法規定歸入勞工退休基金,難謂不妥,但若有繼承人時,自不應以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退休金請求權消滅而強制立法歸入勞工退休基金,自不待言。

第三,對於職務上獲悉秘密之保密義務,參考刑法不得洩漏或交付之規範,比本條例規定,不得對外公布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或謀取非法利益之要件更為嚴謹,爰建議參採刑法之方式修正。

最後是事業單位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應由其負責人、代表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本草案基於上述分析後,提出修正建議理由與條文對照表,俾供委員問政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