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塞堡壘地帶法暨國家安全法第五條、第七條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5年3月
更新日期:105年3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傅朝文
編號:B01047
鑑於近年來軍事科技日新月異、時空環境變化及防衛作戰型態轉變,現行要塞堡壘地帶法及國家安全法第5條、第7條等禁止或限制規定,已頗多不合時宜之處,行政院爰擬具要塞堡壘地帶法暨國家安全法第五條、第七條修正草案,頗能有效遂行防衛作戰與兼顧地方發展,誠屬意義非凡,惟為確保依法行政及保障人民權益,本報告經詳為研析後,針對前揭草案之若干問題,提出下列修法建議,俾供委員問政或修法參考:
一、戰略要域應指國防或軍事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之戰略基地、戰術要點所在地域、水域及空域。
二、戰略要域管制法草案第7條所定之戰略要域,仍有該草案第4條之適用,其範圍仍應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告。
三、關於戰略要域內全部或一部居民因限期遷徙或移除戰略要域內建築物、工作物、動物或植物等所受之損害,應增訂得請求補償之相關規定。
四、侵入戰略要域罪不應採絕對義務沒收之立法例。
五、未經許可對於重要軍事管制區之侵入或偵察行為,已造成該管制區安全法益之損害,應無待於「經通知離去而不從」或「經制止而不從」等構成要件之成就。
六、軍事設施管制區一定範圍內,違反禁建或限建規定者,宜以行政罰代替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