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
撰成日期:105年4月
更新日期:105年4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胡文棟
編號:B01057
臺灣地區原住民族語言屬我國重要之文化資產,在社會變遷過程中,已嚴重流失,導致目前政府認定之16族語言,已有部分瀕臨滅絕。按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調查報告,撒奇萊雅語、噶瑪蘭語、邵語、拉阿魯哇語、卡那卡那富語等5種語言被評為極度危險;賽夏語為嚴重危險;卑南語、布農語、阿美語、鄒語、魯凱語、達悟語、排灣語、泰雅語、太魯閣語等九種語言則為脆弱等級。我國對原住民族語言權利之保障,雖已揭示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然迄今仍未有單一法律來加以落實。為此,爰參照西方各國語言權與原住民族語言發展之內涵及趨勢,並彙整現行散布於各法令規章有關原住民族語言發展之條文,並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9條第3項規定,擬具「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經探討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後,爰擬建議如下:一、修正原住民族語言發展任務編組之建制及其學者專家成員宜以專研原住民者為妥。(第4條)二、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另增訂建立資料庫,俾利「復育、傳承」之用。(第5條)三、訂明定期辦理原住民族語言使用狀況及使用能力調查並公布調查結果之相關用途。(第6條)四、訂定原住民族語言復振政策之行動原則。(第7條)五、增列加強大眾運輸從業人員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第8條)六、原住民族參與政府機關(構)行政及司法程序時可獲得通譯之協助。(第10條)七、增訂政府應提供特定原住民族語言通行區域之表格文件。(第11條)八、增列獎勵之中央相關機關並增訂有關授權獎勵之相關辦法。(第12條)九、調整法條中涉及行政規則之敘述。(第13條),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本法案時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