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建築法第34條、第56條及第70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5年4月 更新日期:105年4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陳宏明 編號:B01061

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於民國27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以來,迄今已屆77年,其間歷經11次修正,使我國建築管理體制漸臻完備。近40年來國內社會經濟成長快速,由於都市工業及服務業就業機會較多,促使農村人口大量湧進都市,產生都市人口高度聚集及範圍不斷地向外擴展之都市化現象。因都市內建築土地價格高昂,加上建築技術日新月異地不斷進步,現代都市多朝向高樓層、大規模之集合建築物型式發展,為因應全球化浪潮及社會經濟環境快速變遷之趨勢,政府對於建築管理之方式及效能亟應提升。

今(105)年2月6日凌晨發生芮氏規模6.4的高雄美濃地震,引發台南永康維冠金龍大樓倒塌事故,經過長達8天的全天候搜救,總計死亡人數高達115人,為國內造成傷亡人數最多的單一建築物倒塌事件。由於該次地震強度並未於各地造成大規模的建築物倒塌或毀損,卻導致83年11月取得使用執照、屋齡約21年的維冠金龍大樓共9棟建築物全數倒塌,引發外界質疑建商偷工減料及未按圖施工是釀災的主要原因。因此,應如何改善目前建築工程品管制度,強化建築物耐震程度及安全性,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乃是當前亟待積極處理之課題。

行政院為強化現行建築物審查、勘驗及竣工查驗等制度,避免日後震災再次造成相同傷害,責成內政部於105年2月15日邀集建築師、土木、結構、大地技師及不動產開發商公會開會討論,決定借鑑日本的「中間檢查制度」,藉由第三公正單位辦理審查、現場勘驗及竣工查驗,以落實三級品管,並確保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爰擬具「建築法第34條、第56條及第70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05年2月25日經該院第3488次會議決議通過,並於3月2日以院臺建字第1050155416號函請本院審議,本草案業經程序委員會排入第9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本報告針對該草案條文內容及性別與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如下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審查本草案之參考。

一、委託機關(構)、法人、學校或團體審查建築計畫,應特重建築結構之安全(草案第34條)

二、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於核定建築計畫時一併指定之。指定勘驗部分,非經勘驗合格,不得繼續其後續工程。另勘驗及發給勘驗合格證明業務得指定並授權機關(構)、法人、學校或團體辦理,惟須加強監督其業務執行狀況,以杜弊端(草案第56條)

三、為確保受託機關(構)、法人、學校或團體之執行成效及品質,建議應視第34條及第56條修正後之執行情形,再研議竣工查驗行政委託之可行性(草案第70條)

四、為防杜未按圖施工之弊端,加重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之承造人及監造人罰責(建議修正本法第87條,增訂第87條之1)

五、為貫徹施工勘驗制度,建議增訂未經勘驗合格即繼續其後續工程及無正當理由未按時申報勘驗之相關罰責(建議修正本法第87條,增訂第87條之2)

六、鑒於本次修法幅度較大,受託單位應具備之資格、認可程序、條件、受指定之權限、解除或終止指定、監督事項及收費標準等事項,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加以規範。另須就修正後新制進行宣導,宜有過渡時期以資適應,建議授權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以應實需。(建議修正本法第10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