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5年5月
更新日期:105年5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何弘光,莊弘伃
編號:B01088
我國自民國56年8月8日公布施行關稅法,迄今已近50年,歷經21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03年8月20日。本次修正乃鑑於現行本法尚乏欠繳案件執行期間之規範,並為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有關原產地預先審核規定、避免進口人將貨物化整為零,濫用低價免稅規定及因應業務執行需要。行政院爰擬具「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本院審議。
茲就行政院提案之相關問題進行評估,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報告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以下幾點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之參考:
一、本法並無「進出口貨物稅則之分類」之相關規定,宜修正為「進出口貨物稅則號別」(草案第3條第1項)
二、行政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及學者專家審議法律之修正事項,毋須以法律明定(草案第3條第2項)
三、納稅義務人欠繳之項目尚包括費用(本草案第8條)
四、本草案之覆審機關應統一規定為財政部關務署(草案第28條)
五、經申請海關許可,得加封自備封條之情形,應明確規定(草案第28之1條)
六、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欠繳之費用,亦應一併納入限制(草案第48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