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5年5月
更新日期:105年5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楊錦青
編號:B01091
檔案法自1999年12月15日公布,2002年1月1日施行後,曾於2008年7月2日修正公布第28條,並自同年9月1日施行。經數年有關檔案法之運作,行政院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2016年2月1日以院臺綜字第1050152963號函送請本院審議。
基於我國在相關人力與物力未盡充實的現況限制下,本報告以為應先朝制度化建構之角度進行檢討,並以「國家檔案因為被利用,使得檔案具有價值」、「原則公開、例外禁止」、「鼓勵民眾應用檔案」等觀念為基準,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針對「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修正建議6點如下,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之參考︰
一、保存年限區分涉及後續檔案鑑定,有關年限區分應編定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建議修正第10條)。
二、國家檔案形成過程中,應建立價值鑑定原則及加強民間參與審定機制(草案第11條第1項及第3項)。
三、應加強各機關有關檔案銷毀事宜(草案第12條)。
四、國家檔案開放應用上有關限制時效應再予縮短(草案第18條)。
五、國家檔案之運用應更開放,若遇限制事項,宜增訂徵詢機制(建議增訂草案第18條3項規定)。
六、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等應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一致(草案第21條第2項)。
